***条 为加强兽***监督管理,促进兽医临床合理******,保障动物产品安全,根据《兽***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***条 国家对兽***实行分类管理,根据兽***的安全性和使***风险程度,将兽***分为兽*********和非******。
兽*********是指凭兽医***笺方可购买和使***的兽***。
兽***非******是指不需要兽医***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***的兽***。
兽*********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。兽*********目录以外的兽***为兽***非******。
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*********和非******管理工作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*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*********和非******的监督管理,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。
第四条 兽*********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“兽*********”字样,兽***非******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“兽***非******”字样。
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,背景应当为白色,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,但必须醒目、清晰。
第五条 兽***生产企业应当***本企业所生产兽***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发现不适合按兽***非******管理的,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。
兽***经营者、动物诊疗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***非******有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
第六条 兽***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“兽*********必须凭兽医***购买”的提示语。
兽***经营者对兽*********、兽***非******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。兽*********不得采***开架自选方式销售。
第七条 兽*********凭兽医***笺方可买卖,但下列情形除外:
(一)进出口兽*********的;
(二)向动物诊疗机构、科研单位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***生产企业、经营者销售兽*********的;
(三)向聘有依照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》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、动物园、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*********的。
第八条 兽医***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。
第九条 兽医***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(一)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;
(二)动物种类、年(日)龄、体重及数量;
(三)诊断结果;
(四)兽***通***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***法、***量及休***期;
(五)开具***日期及开具***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。
***笺一式三联,***联由开具******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,***联由兽***经营者保存,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。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、动物园、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***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。
***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。
第十条 兽***经营者应当对兽医***笺进行查验,单独建立兽*********的购销记录,并保存二年以上。
第十一条 兽*********应当依照***笺所载事项使***。
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、公布的《乡村兽医基本******目录》使***兽***。
第十三条 兽******品、精神***品、毒性***品等特殊***品的生产、销售和使***,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
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,依照《兽***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***款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***销售、购买、使***兽*********的,依照《兽***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《兽***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***款的规定进行处罚:
(一)兽***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;
(二)兽*********与兽***非******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;
(三)兽*********采***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;
(四)兽医***笺和兽*********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。
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,依照《***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兽***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